受理条件 |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有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 3、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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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 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办理地址 | 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0号政务服务中心2F 社会事业13-14号综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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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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