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地点:工业园区高端制造与国际贸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工业园区现代大道66号综保大厦1楼) 工业园区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工业园区葑亭大道800号苏杭时代广场3楼) 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工业园区林泉街368号科教人才市场1楼服务大厅) 工业园区金鸡湖商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1楼西)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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