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隐瞒行程等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导语】:苏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隐瞒行程等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苏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隐瞒行程等

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输入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来(返)苏州人员,未按照苏州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62号通告(点击查看)要求,向目的地单位、社区(村)或酒店报备的;


二、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来(返)苏州人员,未按照苏州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62号通告(点击查看)要求,落实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跟踪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


三、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拒不配合流调工作人员调查的;


四、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逃避防疫查验的;


五、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来(返)苏州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或组织、运送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来(返)苏州人员绕开交通场站、卡口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类公共场所,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的。


具有以上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一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苏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9日


微信搜索并关注姑苏网,对话框回复行程,即可获得行程相关推荐内容。
广告热线:0512-65301757 传真:0512-65291836 投诉咨询:0512-65291521 法律顾问: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 汪萌之律师 李晓燕律师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05031257号 经营性ICP证: 苏B2-20140130号 苏网文〔2023〕5276-226号
版权所有:苏州互联印象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4-2024 gusuwang.com All Right Reserved 《姑苏网》版权所有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邮箱:jubao@gusuwang.com 举报电话:(0512) 6530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