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a)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b)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c)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a) 建设用地使用权; b)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c) 海域使用权; d)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f)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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