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a)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b)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c)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d)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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