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举办者。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二)组织管理。依法设立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良好的信用状况,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熟悉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办学场地。通过自有场地办学应当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租用场地办学应当提供合法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办学场地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 (四)师资力量。专职教师原则上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线下培训每班次师生比原则上不得低于1:40,每个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原则上应当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训课教师各1名,其中理论课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实训课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五)经费保障。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