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方式
区政务服务中心:0512-67592658、0512-67591850
受理条件:
(1)超限运输车辆需要跨省、市公路行驶公路的;(2)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3)车辆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4)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不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不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5)拟经公路有相应的承载能力,拟行驶路线不得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6)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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