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审批办理条件+地址+时间+流程+材料

【导语】:苏州市相城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审批办理条件+地址+时间+流程+材料

办理地点苏州相城区元和街道庆元路168号相城区行政审批局二楼G18、19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09:00-11:30,下午 13:00-16:50(16:50之后工作人员整理内务)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1.办学申请报告;2.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3.举办者再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或教学点的材料;4. 联合办学协议;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6.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7.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8.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9.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10.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11.办学场地证明;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咨询方式

  • 0512-67591812、0512-6759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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