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2.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3.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4.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1)有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2)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者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职业中介专职工作人员;(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咨询方式
0512-67591812、0512-6759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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