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4、哺乳期的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4)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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