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咨询方式
0512-57711268;市外户口迁入咨询电话:0512-57385852;其他户口业务请联系辖区派出所。(因字数限制,请查阅“常见问题解答”中的《派出所窗口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查询具体办理地点、时间及电话,如有需要,可电话联系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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