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已要求实质审查的,按照实际缴纳的费用补贴(包括:申请费、印刷费和实质审查费),上限不超过3500元/件。
2、园区每年开展优秀专利申请文件评选活动,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被评为优秀的,给予每件3000元的奖励。
3、园区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申请人每件5000元奖励;实施知识产权“清零计划”,对于企事业单位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再给予2000元奖励。
4、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相应的发明专利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补贴。
5、园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国外专利(含PCT)获得授权后,并且经评审纳入省知识产权局奖励范围的,给予申请人每件专利每个国家5万元补贴,每件专利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6、园区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首次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给予2万元奖励。
7、推进园区版权工作开展,企事业单位进行版权登记的,给予每件100元补贴;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给予每件300元的补贴。同一单位当年补贴不超过20件。
8、园区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给予申请人每件1000元补贴。
9、围绕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和人工智能产业等领域,组织实施年度园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计划,发布产业专利导航和企业专利微导航项目指南,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大户承担产业专利导航和企业专利微导航的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并经评估后给予50%的经费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
10、鼓励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于上年度有研发投入且有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购买园区自主品牌的专利检索、分析和管理系统(或账号),给予相应的年费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1万元。
11、鼓励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对于被列入上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结合其具体建设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和运维经费补贴。
12、鼓励园区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入选“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个人,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者入选“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的个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上述获得奖励的个人须在园区缴纳社保满一年。
13、鼓励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对于正式落户并正常开展业务的机构,给予3年房租补贴;对于为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