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标准,以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乘以计发月数确定。其中:在职人员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计发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计发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计发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计发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计发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计发月数最高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