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苏州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开展苏州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212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 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

2.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具体金额以苏州市统计局对外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

3. 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4.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存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也可以自行商定缴存基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按照缴存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2)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自行确定,下限为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最高不超过7500/月。

5.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37月起执行。对2023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6.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各缴存单位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调整时间

1. 各缴存单位(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2023930日前完成。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四、调整方式

1. 通过网上单位业务办理

已签约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按系统指示自行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并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各地缴存基数需核准的,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到当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通过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操作的,不需向承办银行网点提供相关纸质表格及材料。

2. 通过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1)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或到承办银行网点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

2)按职工个人2022年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填录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为便于分类,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职工编号栏目;部门较多或部门与总部地址不一致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所在部门栏目。

3)将填录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等材料报承办银行网点。承办银行网点核实后,将调整信息输(导)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导出调整清单经单位核对确认。

4)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3. 按照《苏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实施方案》(苏房金〔202272号),已经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单位,可以直接办理基数调整,无需再次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数据。

 

本通知自20237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一年,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作由各地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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