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通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和轻型厢式封闭式新能源货车(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限行规定作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和轻型厢式封闭式新能源货车(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每日9:00至16:30、18:30至次日7:00,在货车禁限行范围内道路(含城市快速路)通行。
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还应当执行市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小客车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已经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二、对注册登记时车辆类型已登记为非“轻型多用途货车”的皮卡,请车辆所有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
四、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