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发办法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1.2%;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2%。

二、有关事项

(一)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推算储存额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部分,用3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40%,第二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放70%,第三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及以后发放100%。

(二)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原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退休时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按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计算调整额,并参照前款计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三)原行业统筹单位移交我省管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具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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