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苏州市人社局文件精神,明年1月起,对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作出调整。
本次调整对象为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中,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待遇的对象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待遇的对象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待遇补发随2020年1月份待遇一并发放。
各类工伤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1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3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7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8元;生活护理费按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碍3个不同等级支付,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922元、3138元和2353元。
其中,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伤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此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提高为每月78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