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降低企业用气用热用水用电价格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为进一步降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气用热用水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价格异动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10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3月23日,苏州市发改委下发《关于降低企业用气用热用水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苏发改价格〔2020〕11号),降低市区企业用气用热用水用电价格,具体降价措施如下:
一、降低用气价格
市区(不含吴江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427元,即由3.487元/立方米调整为3.06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
二、降低热力价格
华能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区域范围内的混合蒸汽销售价格每吨下调23元,即由262元/吨调整为239元/吨,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
三、降低用水价格
市区(不含吴江区)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下调0.22元/立方米,即由2.16元/立方米调整为1.94元/立方米(对应非居民生活用水总水价由4.11元/立方米调整为3.89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四、降低用电价格
电价政策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8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87号)规定执行,即:
1.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对用电企业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基本电费;对于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约定值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对于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2.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高耗能行业用户除外)实行降价措施,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本次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执行范围为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区供气区域,自来水价格调整执行范围为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直供水区域,其他各区(不含吴江区)应按照“同城同价”原则,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当地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同步组织实施;同时,各供气、供热、供水、供电企业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要严格贯彻执行上述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宣传公示、准确抄表等工作;二要对于已按原价格政策缴纳相关费用的用户,要做好多缴费用退还工作,切实将降价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