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办理指南及联系方式

【导语】: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办理指南及联系方式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办理指南及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苏州市民政局


办理地点:苏州市平泷路158号


联系电话:0512-80731908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政策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第16号令)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申请条件:收养登记:1、护照签证或身份证、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在有效期内;2、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收养申请书填写规范有效。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证;护照签证或身份证、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原件;解除登记关系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护照签证或身份证、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原件。


申请材料: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护照签证;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收养申请书。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护照签证;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收养申请书。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收养申请书。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收养申请书。5.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收养申请书。


来源:儿童和残疾人福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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