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知
一、门诊待遇
参保职工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先后顺序划账:
(1)先从个人账户划卡支付。
(2)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费用继续划卡,进入自负段,自负段分别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300元。
(3)超过自负段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继续划卡由统筹基金支付,可报销医疗费用封顶3000元(含自负段),其中在职职工601-3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退休人员301-3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4)超过3000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但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病种照顾或享受医疗救助的参保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继续享受统筹照顾。
(5)享受医疗实时救助人员在公惠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自负段由救助资金全额补助,统筹自负部分由救助资金100%补助。
二、住院统筹待遇表
费用分段 | 人员性质 | 报销比例(%) | 自负比例(%) | 备注 |
0-2万元(含2万元) | 在职 | 90 | 10 | 享受医疗实时救助人员住院起付标准部分由救助资金全额补助,统筹自负部分由救助资金100%补助。 |
退休 | 95 | 5 | ||
2-5万元(含5万元) | 在职 | 95 | 5 | |
退休 | 98 | 2 | ||
5万元以上 | 在职 | 95 | 5 | |
退休 | 95 | 5 | ||
各级医院起付标准 | 本地划卡及居外人员:一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300元,退休200元;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600元,退休400元;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1000元,退休800元。转诊人员:职工医保转诊的,在职人员起付标准10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800元; | |||
住院起付标准递减办法 |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实行递减制,其中第二次住院为标准的50%,第三次住院及以上为100元。转诊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不递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