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结算覆盖人群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只要符合以下四类情况都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注:(1)(2)(3)办理异地转出手续的,有效期从最短时间为60天至长期有效,(4)转诊备案手续有效期为1年。
二、异地结算备案材料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简称居外人员,办理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省标准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居住证明(如居住证、房产证、房屋租赁证等),代办人需携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简称驻外人员,办理时需提供省标准社会保障卡和单位的外派证明。
异地转诊人员简称转诊人员,办理时需提供省标准社会保障卡并有转诊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转外就医证明。
对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在备案时可采取“承诺补充制”先行备案,在就医地取得相关材料后再进行补充。
友情提醒:办理之前一定要提前申领省标准的社会保障卡。
三、异地就诊医疗机构使用范围
异地就诊医疗机构包括所有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地医保定点的其他医院和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
四、跨省异地就医温馨提示
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正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