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苏州户籍人员能否申请临时救助?
答:可以。
苏州市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是由居(村)委会受理。
申请条件:
苏州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
(二)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时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人员;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非苏州本市户籍的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必须在居住证所在地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2个月以及连续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
办理程序: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当事人)或家庭其他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居(村)委会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苏州市困难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申请人应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收入证明、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材料等。重病患者申请救助时需出示镇级(含镇)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居(村)委会在同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须将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
居(村)委会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之日起,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签字盖章后上报街道(镇)民政部门。
街道(镇)民政部门自接到上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向符合救助条件的被救助者发放救助金或实物或提供服务,同时按月报区(市)民政局备案。三城区(沧浪、平江、金阊)由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呈交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3、收入证明;
4、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材料;
5、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