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期限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综上,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期申报的在申报前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超过一年,则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经办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职工30天还没出院,我还没拿到相关的病历材料,如何申报”?职工还在住院时,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先行提供劳动关系材料、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伤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进行申报登记,后期再进行相关材料的补正。
来源: 张家港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