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基本编码 | 0001090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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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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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49148230001090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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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491482300010903600002 | 事项状态 | 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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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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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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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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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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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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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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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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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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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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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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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办理地址1:苏州市车辆管理所,苏州市虎丘区驰云路1号 办理地址2:常熟市车辆管理所,常熟市福特路2号 办理地址3:昆山市车辆管理所,昆山市昆嘉路306号 办理地址4:太仓市车辆管理所,太仓市常州路1号 办理地址5:张家港市车辆管理所,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北路北斜桥 办理地址6:吴江市车辆管理所,吴江区太湖新城镇云龙西路南4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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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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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0512-96122转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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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12-66711800;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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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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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暂无 | 联办机构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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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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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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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样本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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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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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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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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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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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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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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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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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变更证明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结婚证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个人证件号码变更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13]52号、苏财综[2004]164号 |
收费标准 | 10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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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无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