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

【导语】:苏州市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


苏州市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机动车变更登记基本编码000109036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491482300010903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491482300010903600002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受理条件

法定办结时限3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1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办件类型即办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办理地址1:苏州市车辆管理所,苏州市虎丘区驰云路1号 办理地址2:常熟市车辆管理所,常熟市福特路2号 办理地址3:昆山市车辆管理所,昆山市昆嘉路306号 办理地址4:太仓市车辆管理所,太仓市常州路1号 办理地址5:张家港市车辆管理所,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北路北斜桥 办理地址6:吴江市车辆管理所,吴江区太湖新城镇云龙西路南45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电话:0512-96122转咨询

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2-66711800;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通办范围暂无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审批结果名称机动车登记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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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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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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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证明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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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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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证件号码变更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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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13]52号、苏财综[2004]164号
收费标准10
允许减免依据
备注暂无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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