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机动车补牌登记办法

【导语】:苏州市非机动车补牌登记办法


苏州市非机动车补牌登记办法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非机动车补牌登记基本编码000109038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491482300010903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491482300010903800007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六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自行车;(二)电动自行车;(三)人力三轮车;(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第十七条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 已经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第十九条 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法定办结时限3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1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件类型即办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301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0512-96122
监督投诉方式0512-66711800;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通办范围暂无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审批结果名称无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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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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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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