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机动车补牌登记办法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非机动车补牌登记 | 基本编码 | 00010903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491482300010903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491482300010903800007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六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自行车;(二)电动自行车;(三)人力三轮车;(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第十七条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 已经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第十九条 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
法定办结时限 | 3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301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0512-96122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6711800;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通办范围 | 暂无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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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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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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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