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户籍居民在苏再次办理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许可
发布时间:2020-04-10 14:58
作者:苏州本地生活
【导语】:苏州市户籍居民在苏再次办理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许可
苏州市户籍居民在苏再次办理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我市户籍居民在苏再次办理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4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491482332010904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491482332010904300001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受理条件 | 我市户籍居民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7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各市(区)局、各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姑苏分局 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姑苏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虎丘分局 科普路50号科技大厦1号楼3楼;工业园区分局 万盛街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吴中分局 苏街198号;相城分局 庆元路168号;吴江分局 吴江区政务服务中心;昆山市局 昆山市前进中路218号;太仓市局 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常熟市局 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张家港市局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苏州市局出入境受理大厅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0512-68661471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9866277;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通办范围 | 全国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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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身份证 |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 多次有效签注(三年)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收费标准 | 240元/件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二次有效签注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收费标准 | 30元/件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一次有效签注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收费标准 | 15元/件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多次有效签注(二年以上,不超过三年)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收费标准 | 160元/件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多次有效签注 (一年以上,不超过二年)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收费标准 | 120元/件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收费标准 | 80元/证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多次有效签注 (不超过一年)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收费标准 | 80元/件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第二章 审批签发 一、审批签发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规范性文件】《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