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流程(办理材料+收费情况)
发布时间:2020-04-16 15:18
作者:苏州本地生活
【导语】:苏州市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流程(办理材料+收费情况)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0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0600001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受理条件 | (1)超限运输车辆需要跨区、县公路行驶公路的;(2)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3)车辆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4)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不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不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5)拟经公路有相应的承载能力,拟行驶路线不得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6)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6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 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B14 交通运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0512-69820229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982018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超限运输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超限运输许可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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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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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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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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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运输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详见申请表示范文本。 | 是 | 查看更多 |
承运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注意事项:1,实际运输时间须在证照有效期之内。2,所运货物须符合证件载明的大件运输资质。3,承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登记信息应当与申请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载一致。4,授权委托书所授权限应具体明确,授权事项与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人与申请表中申请人应一致。经办人、申请表代理人、委托书中受委托人应一致,若中途更换经办人,须重新委托,包括领取决定书。5,身份证件信息包括正反面内容,内容应清晰可辨。6,所有复制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实际承运人)公章。 | 是 | 查看更多 |
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实际运输时间需在证件有效期之内,行驶证所载车辆所有人须与申请人(实际承运人)一致,复制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是 | 查看更多 |
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轮廓图可采取绘图方式,应能清晰显示车货外廓具体参数,并且包含正视图、俯视图、侧视图。复制件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是 | 查看更多 |
护送方案(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应当提交护送方案) |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应当提交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至少两辆并提供护送车辆照片或行驶证)、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复制件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是 | 查看更多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