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流程(办理材料+收费情况)

【导语】:苏州市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流程(办理材料+收费情况)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基本编码000118006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0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0600001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受理条件(1)超限运输车辆需要跨区、县公路行驶公路的;(2)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3)车辆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4)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不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不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5)拟经公路有相应的承载能力,拟行驶路线不得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6)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法定办结时限2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6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 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B14 交通运输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0512-69820229
监督投诉方式0512-6982018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通办范围全市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批文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超限运输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超限运输许可证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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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大件运输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详见申请表示范文本。查看更多

承运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注意事项:1,实际运输时间须在证照有效期之内。2,所运货物须符合证件载明的大件运输资质。3,承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登记信息应当与申请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载一致。4,授权委托书所授权限应具体明确,授权事项与申请事项一致。委托人与申请表中申请人应一致。经办人、申请表代理人、委托书中受委托人应一致,若中途更换经办人,须重新委托,包括领取决定书。5,身份证件信息包括正反面内容,内容应清晰可辨。6,所有复制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实际承运人)公章。查看更多

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实际运输时间需在证件有效期之内,行驶证所载车辆所有人须与申请人(实际承运人)一致,复制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查看更多

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轮廓图可采取绘图方式,应能清晰显示车货外廓具体参数,并且包含正视图、俯视图、侧视图。复制件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查看更多

护送方案(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应当提交护送方案)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应当提交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至少两辆并提供护送车辆照片或行驶证)、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复制件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查看更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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