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办理流程+办理材料)

【导语】:苏州市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办理流程+办理材料)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基本编码000118018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1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1800001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暂无实施主体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受理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向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国际航线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3.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法定办结时限3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承诺办结时限9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法定节假日的三天小长假、七天长假除外)
咨询方式电话:0512-69820258信件:邮寄地址苏州市南环西路1238号 网上咨询网址:.cn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2-69820181;投诉信件邮寄地址:苏州市桐泾南路298号;网上投诉网址:.cn;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通办范围暂无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审批结果名称港口经营许可
审批结果样本港口经营许可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暂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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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普货)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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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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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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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管理机构组成以及港口经营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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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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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港口经营人安全网络以及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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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竣工验收证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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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特种设施设备以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以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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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应急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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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申请人自备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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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 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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