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客船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船员职务适任(办理流程+办理材料)
发布时间:2020-04-20 13:53
作者:苏州本地生活
【导语】:苏州市内河客船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船员职务适任(办理流程+办理材料)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内河客船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船员职务适任 | 基本编码 | 00011804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4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4000005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委托部门 | 暂无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事项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材料齐全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 | 6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法定节假日的三天小长假、七天长假除外) |
咨询方式 | 0512-69820228 |
监督投诉方式 | 执法监督科0512-67876016、政策法规科0512-67876017;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内河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内河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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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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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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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序号 | 办理流程环节名称 | 办理流程环节办理时限 | 办理流程环节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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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批 | 2.0工作日 | 领导审批;对初审、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
2 | 审查 | 3.0工作日 | 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事实是否合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申请人核实有关情况。 |
3 | 受理 | 1.0工作日 |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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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由代理人申请时,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 否 | 查看更多 |
十二个月内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空白表格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船员服务簿 |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是 | 查看更多 |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内河客船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船员培训的证明材料及考试成绩单 |
| 其他 | 1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 | 船员考试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计价格【2001】2717号、苏价费【2003】141号、苏财综【2003】51号 |
收费标准 | 1.理论考试:内河船员任证书考试收费100元/人;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收费80元/人。 2.实际操作考试:各类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理论考试的标准执行。 3.补考: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进行补考的,分别按相应考试收费的50%计收。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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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无 |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正) 第十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直属海事系统行政执法事权层级调整方案的通知》(海政法[2014]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