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导语】:苏州市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基本编码000118047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市级实施编码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4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11320500014149885L300011804700001事项状态运行
事项版本1实施主体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委托部门暂无
受理条件(1)申请事项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材料齐全
法定办结时限20法定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6承诺办结时限单位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暂无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法定节假日的三天小长假、七天长假除外)
咨询方式0512-69820228
监督投诉方式执法监督科0512-67876016、政策法规科0512-67876017;监督投诉电话:12345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通办范围全市联办机构暂无
中介服务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否网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适用范围暂无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业务办理系统名称暂无
行政诉讼途径
行政复议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流程

序号办理流程环节名称办理流程环节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环节审批标准
1审批5.0工作日(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3)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2复审2.0工作日复审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作业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意见下达后,方能制作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3初审2.0工作日申请项目涉及防污染内容的,初审人必要时应通知危防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其防污染措施;申请项目涉及特种船舶作业的,初审人必要时应通知船舶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相关人员应当在《海事业务审批表》审核栏中签署意见;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初审人通知现场监管部门组织核查,现场监管部门核查后反馈核查意见。
4受理1.0工作日1. 受理人收到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空白表格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填报须知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详情

水上水下活动变更申请书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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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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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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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政府部门核发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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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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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活动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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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


政府部门核发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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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安全工作方案(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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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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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


其他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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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政府部门核发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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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空白表格申请人自备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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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需通过技术评审)


其他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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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件(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政府部门核发2份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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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57号作出修正)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直属海事系统行政执法事权层级调整方案的通知》(海政法[2014]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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