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基本编码 | 00011701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50085X30001170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085X300011701500001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水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0512-69820233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825554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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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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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
办理流程
序号 | 办理流程环节名称 | 办理流程环节办理时限 | 办理流程环节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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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0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2 | 初审 | 3.0工作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查。 |
3 | 审核 | 3.0工作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 |
4 | 决定 | 1.0工作日 | 对许可决定(批复)进行核准。 |
5 | 送达 | 1.0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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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水质检测报告(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部门出具的) |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现场勘查意见 |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受理条件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