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取水许可审批(办理流程+办理材料)
发布时间:2020-04-23 11:35
作者:苏州本地生活
【导语】:苏州市取水许可审批(办理流程+办理材料)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审批 | 基本编码 | 00011900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编码 | 11320500014150085X3000119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085X300011900100001 | 事项状态 | 运行 |
事项版本 | 暂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水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45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特别程序 | 无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0512-69820233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8255541;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办机构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快递服务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适用范围 | 暂无 |
是否属于“工改”事项 | 否 | 业务办理系统名称 | 暂无 |
行政诉讼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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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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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
办理流程
序号 | 办理流程环节名称 | 办理流程环节办理时限 | 办理流程环节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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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0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2 | 初审 | 3.0工作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查。 |
3 | 审核 | 3.0工作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 |
4 | 决定 | 1.0工作日 | 对许可决定(批复)进行核准。 |
5 | 送达 | 1.0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空白表格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是否已实现数据共享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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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取水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取用水用途或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所依据的文件(列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文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准文件或审查意见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当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文件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联合兴办取用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委托书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改扩建项目需提交已建项目取用水监督管理情况,包括计量设施安装、计划用水管理、规费缴纳(由已建项目取用水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
| 政府部门核发 | 2份 | 必要 |
| 否 | 查看更多 |
受理条件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四条第四款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四条第四款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四条第四款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