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革命烈士子女加分,加30分。
2.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加分,加10分。
3.台湾省籍考生(含台商随行子女)加分,加10分。
4.少数民族子女加分,加10分。
5.港澳户籍学生加分,加10分。
6.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加分,加20分。
7.1-6级伤残军人子女加分,加20分。
8.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加分,加30分。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加分,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子女加分,加20分。
从作战部队交流到其他部队任职不满1年和跨地级市以上交流任职不满1年的军人子女加分,以及驻苏部队军人的子女加分,加10分。
9.集体转隶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分继续按转隶前政策执行,加分政策与第8点相同。
10.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加分,加30分;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加分,加20分。
11.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加分,获国家级表彰的,加15分;获省级表彰的,加10分;获市政府表彰的,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