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根据参保对象及其缴费水平的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
1、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2、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办理材料
职工参保:
(1)《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3)非市区户籍人员:
a.《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
b.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c.《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注:
1、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市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在市区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居民参保:
(1)户口簿
(2)《苏州市区社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注:失业人员还须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符合免缴条件的社区居民还须提供有效免缴证件(原件、复印件),其中重症残疾人员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在校(园)学生参保:
学校采集下年度参保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监护人情况等基本信息后,按照规定的项目、格式制定的电子表格。
注:对符合免缴居民医保费条件的参保学生,家长或本人在向学校申报基本信息时应提出免缴申请,并提供《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效免缴证件。
办理流程
职工参保:
用人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于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居民参保:
1、社区居民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办理续保的已参保人员,应准确填报社保个人编号。
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格,确定免缴资格或应缴金额。
3、社区居民持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出具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算单》,于申报缴费期内到委托代征银行缴纳个人应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也可在社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费。
4、对在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直接缴费的社区居民,社保工作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结算,生成并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结算表》,并持结算表和所收医保费钱款,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确认手续。结算和缴费确认手续在申报缴费期内均可多次办理。
5、社区居民按规定缴费后,凭委托代征银行出具的收费单据,向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索取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收据;直接在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缴费的社区居民,其专用定额收据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收款后即时出具。
在校(园)学生参保:
1、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学校采集下年度参保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监护人情况等基本信息后,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按照规定的项目、格式,向市社保中心居民社保科申报(可先拷贝上年度申报情况后作增减处理)。对办理续保的已参保学生,应准确申报其社保个人编号;对首次参保的学生,由信息系统生成其个人编号。
2、学校组织收缴参保学生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后,于11月30日前到市社保中心居民社保科办理结算手续,打印“结算单”,并根据“结算单”上确定的金额进行缴费。
结算和缴费手续在申报缴费期内可多次办理。缴款方式包括转账、本票和到指定银行解款三种,供学校选择。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学校向每位缴费学生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收据。
3、对符合免缴居民医保费条件的参保学生,家长或本人在向学校申报基本信息时应提出免缴申请,并提供《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效免缴证件。
4、学校审核确认其免缴资格后,在申报基本信息时录入其“免缴类型”,并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学生免缴花名册》,与免缴证件复印件一起,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备案。
办理地点
苏州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45、下午13:00-17:00
办理时限:
参保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8-10日进行结算。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