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员工:
根据《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明确缴存职工患重病提取额度的通知>的通知》(苏园劳保〔2020〕27号)文件规定,现将园区参保员工患重病提取公积金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符合园区《关于参保员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基金的通知》(苏园劳保[2011]27号)文件规定的患重病提取对象,在患病治疗期间,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患重病治疗费用医疗保险结算发票等申请材料,按规定提取公积金:
1、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可用余额,即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
2、从2020年6月1日起,提取金额不超过患重病治疗费用医疗保险结算发票上个人自负和个人自费部分(重病治疗费用发票一年内提取有效),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共同提取的,提取金额累计计算。
特此提醒!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