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江苏省原定2020年上半年开展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与下半年认定工作合并开展。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具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简政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将苏州市2020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受理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苏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各认定机构咨询电话、认定权限范围等信息见附件一。
二、认定对象范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人员,可在我市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具有我市户籍;
2.在我市居住,并持有有效居住证;
3.在我市高校(含分校区)全日制就读(2020届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也可选择在毕业院校所在地申请认定);
4.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或武警;
5.港澳台居民持有我市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可在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基本条件
在我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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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 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上述所有资格种类的学历要求均为“毕业”,“结业证”“肄业证”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五)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科和学段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四、认定总体流程
(一)网上申请和体检的时间不分先后,以各认定机构具体安排为准。
(二)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全部信息(认定通知、体检安排、现场确定、认定结果及证书发放等),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的通知公告。
(三)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请关注苏州市教育局官网公示公告栏(网址:.cn/)。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请关注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
五、认定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请。2020年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统一为7月1日至8月20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cn)开放时间注册个人账号(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完善个人信息,并在我省报名时段内登录报名。具体网上申请认定方式见附件二。
(二)体检。
1.认定机构为苏州市教育局的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请按照附件三通知要求预约体检。
2.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具体体检时间、地点、要求等请关注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告。
3.对今年上半年已经参加苏州大市范围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新教师入职体检的人员,可在本次认定时免予重复检查。
(三)现场确认。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020年我市第一次现场确认时间初定为8月下旬,第二次现场确认时间初定为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等届时见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
(四)作出结论。各认定机构自受理申请期限(即现场确认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
(五)10月底前完成证书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