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申报的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其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伤残津贴乘以12个月后申报。
2.每一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确定并公布。2020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335元,下限为3368元。
3.对逾期未申报的参保单位,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从7月份起按6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并列为当年度缴费基数专项稽核重点检查单位。
4.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由单位在办理用工参保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5.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之前,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后,即完成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无需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单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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