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申报、结算和缴费注意事项

【导语】:苏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申报、结算和缴费注意事项如下

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申报、结算和缴费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对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从次月起冻结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待缴清欠费后次月起予以恢复。冻结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可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由于女职工完整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包括连续正常缴费满10个月(含生育当月)、产假期间按时足额缴费等,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确保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均按时足额缴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3.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费业务结算。在单位缴清欠费之前,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暂停受理其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费暂停征缴,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单位缴清欠费并补办相关申报手续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补结算操作,按规定确定暂停结算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补缴数额和社会保险待遇应补发项目、数额。


4.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之前,单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申报、结算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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