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 购
1.政策依据
①《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19号)
②《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
2.涉及地区
苏州市区(含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昆山市、太仓市;
不含张家港市、常熟市。
3.限购内容
①本市户籍: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②外地户籍: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图解
限 贷
1.政策依据
①《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19号)
②《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
2.涉及地区
苏州市区(含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昆山市、太仓市;
不含张家港市、常熟市。
3.限贷内容
商业贷款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本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②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50%。
③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80%。
④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以上指商业贷款,至于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请看下面:
①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按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计算可贷额度,家庭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②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按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可贷额度,家庭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图解
限 售
1.政策依据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苏府〔2019〕38号)
2.涉及地区
①苏州工业园区全域;
②苏州高新区部分重点区域(东起京杭运河,西至珠江路,南至竹园路,北至邓尉路)。
PS:高新区限售区域图
3.限售内容
①一手房即新建商品房,对苏州工业园区全域、苏州高新区部分重点区域(东起京杭运河,西至珠江路,南至竹园路,北至邓尉路)新建商品住房,自2019年5月11日起,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②对苏州工业园区全域二手住房,自2019年5月11日起,购房人通过二手住宅市场交易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五年后方可转让。
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