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包括哪些人呢?
我们一起来康康:
1.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异地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苏州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 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苏州市户籍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具体申报标准,
又有哪些说法?
2020年度非就业居民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个人筹资标准有所调整。
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办〔2019〕106号)文件规定,2020年度苏州市区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为:
1. 老年居民按420元的标准缴纳。
2. 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苏州市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按1050元的标准缴纳。
3. 对按规定应予补缴的参保居民,按历年居民医疗保险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审核确认其补缴金额。
4.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规定,苏州市户籍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特困职工和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申报时间
2020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申报缴费期为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3月25日,凡于2020年3月25日前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从2020年4月1日起享受2020年度(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年度申报期外,对达到参保年龄的、户籍迁入苏州市的、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的、鉴定为重症残疾等新符合参保条件的非就业居民,可以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月25日前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
自2019年6月30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正式划转至税务部门,职责划转后,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税务部门负责申报缴费。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医保待遇等信息,可拨打相关咨询电话或登陆“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cn)在 “业务须知”中查询。
如您需咨询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方面的问题,可拨12366咨询。
参保登记咨询:12333,69820471
申报缴费咨询:12366
待遇报销咨询:12333,67575023
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咨询:12333,69820515
社会保障市民卡咨询:9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