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整体提升,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等方面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建设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家庭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要场所,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级政府是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应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到2020年底,全市新增一批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10家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一批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到2030年底,实现以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龙头,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依托的服务体系全覆盖,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全覆盖,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全覆盖,打造苏州市建设健康中国典范城市的服务品牌。
(一)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形式,在社区或就业人群密集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质量保障、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优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新建、扩建幼儿园都要开设托班,无特殊原因不取消托班,以逐步解决县(区)域内2~3岁婴幼儿的照护需求。鼓励幼儿园发挥专业资源优势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实践与研究。
优先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在辖区工会组织的指导下,支持职工适龄子女达到18人及以上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具备条件的以单独或联合举办方式,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机构,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所需资金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可对社会开放。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相应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所在地县(区)级以上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业务(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新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由教育部门业务主管,并按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规定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共享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进行备案。对发现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或业务(经营)范围未注明“托育服务”的机构,由属地政府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发现注册登记后未及时备案的,或备案内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机构,由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通知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突出生命早期1000天理念,倡导以家庭为主的科学育儿模式,坚持科学性、公平性、公益性,全面更新家长及带养人员的科学育儿理念、知识和技能。
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融入科学育儿先进理念,成立多学科专家组研究制定家庭科学育儿指导课程和方案,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
施行完善科学育儿公共指导服务券制度,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科学育儿项目点、社区优育课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等阵地,采用专题讲座、父母培训、亲子游戏、入户指导等形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免费指导服务,提升家庭科学育儿水平。
(三)提升婴幼儿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
发挥卫生健康部门优势,组织编写《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南》,突出保健为主的理念,重点规范机构内的婴幼儿保健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强化婴幼儿系统保健服务,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访视、预防接种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儿童健康医疗服务。
不断完善生育支撑体系,积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和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落实“共同育儿假”“男方育婴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各类公共场所按规定配备母乳哺育设施和无障碍设施,为母乳喂养、婴幼儿出行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公园、广场增设婴幼儿活动设施。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机构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
(一)机构自律。
有关部门应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强化机构自律,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强化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和人身安全,保障机构内婴幼儿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指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机构监控报警系统24小时运行,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90日。
指导机构加强卫生保健工作,配备卫生保健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范。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二)政府监管。
各县(区)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基层日常巡查、相关部门抽查、联合检查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统一机构标识,建立健全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由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公开备案机构信息和评估结果。
(三)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监督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支持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规范服务和运营行为,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一)强化政策支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形式,支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优先支持普惠性、福利性、托幼一体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重点保障科学育儿指导、婴幼儿健康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严格执行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征、免征相关税费。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保险产品,鼓励试行婴幼儿意外伤害险,重点保障机构内婴幼儿人身安全。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予以保障,支持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完善社区配套。在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善相应设施。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优化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四)加快人才培养。引导在幼儿教育、健康护理等相关人才培养方面具有较好基础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相关课程和专业,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工种)纳入政府性补贴培训范围。培育市级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五)保障管理力量。明确负责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的机构,配齐配强管理和工作人员,推动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六)提供信息支撑。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推进“互联网+婴幼儿照护”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水平,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作用。
(七)开展理论研究。借助高等院校和专家团队力量,充分学习借鉴国内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最新成果,注重品牌建设及服务标准、服务模式等运行机制的实证研究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孵化,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标准制订、技术培训、质量评估等智力支持和实践指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年度实事项目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梳理影响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堵点和难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落实经费人员,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卫生健康部门是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牵头部门,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税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行政审批、文广、银保监等部门依法定职责承担业务指导、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鼓励各县(区)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普惠托育试点,逐步实现“一乡镇一街道一普惠”,积极培育多种服务模式的示范试点项目。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苏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部门职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联席会议部门职责
1.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相关手续。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
3.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提供培育通道。鼓励幼儿园发挥专业资源优势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实践与研究。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利用信息化技术,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
5.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6.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及监管工作,并及时推送信息;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7.财政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工作和行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9.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10.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符合环保要求。
1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对落实建设工程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管。
1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卫生保健和家庭科学育儿的业务指导。
13.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4.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资性质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并及时推送信息;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16.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政府机关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17.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内资性质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并及时推送信息。
18.文广部门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19.银保监部门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险种。
20.工会组织负责推动、指导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职工休假、就业、费用报销等合法权益。
21.共青团组织负责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宣传教育。
22.妇联组织负责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与改造;协同做好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23.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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