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都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3.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 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
二、 办理流程
1.业务流程图:单位缴存登记 →职工账户设立和转移→缴存托收签约 →网上业务开通
2.办理步骤:
第一步:单位缴存登记
1.所需提交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最新月份《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单位缴存登记表》。
2.办事程序:
(1)单位经办人携所需提交材料,到我分中心单位业务办公室或所在镇(街道)社保中心公积金服务窗口。
(2)公积金机构柜员当场受理并审核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业务处理,当场出具《单位缴存登记回执》;
(3)单位经办人核对《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内容,无误的,签字确认。(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当场说明原因,材料不齐的,指导补齐材料后办理)单位经办人可提前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cn/),在线预申请,可减少到柜面办理等候时间。
第二步:职工账户设立和转移
1.所需提交材料: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职工账户设立清册》和《职工账户转移启封清册》各二份。
2.办事程序:与“单位缴存登记”同步办理
(1)公积金机构柜员当场受理并审核材料,进行业务处理,当场出具《职工账户设立回执》和《职工账户转移启封回执》;
(2)单位经办人核对《职工账户设立回执》和《职工账户转移启封回执》内容,无误的,签字确认。
第三步:缴存托收签约
1.所需提交材料: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缴存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
2.办事程序:与“单位缴存登记”同步办理
(1)公积金机构柜员当场受理并审核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业务处理,当场在《缴存委托收款协议》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出具《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一式二份;
(2)单位经办人持加盖付款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章的《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一份,并附《缴存委托收款协议》一份,到付款银行账户开户网点办理付款授权。
第四步、网上业务开通向应缴人数达到20人的单位,提供CA证书贴费支持。
1.所需提交材料:
(1)已取得苏州CA证书的:加盖公章的《网上单位业务系统使用协议书》(一式二份)、《数字证书一证多用授权申请书》(一份)、单位苏州CA证书卡和证书密码。
(2)未取得苏州CA证书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苏州市数字证书申请单》(一份)、《网上单位业务系统使用协议书》(一式二份)。
2.办事程序:经办人携所属提交材料,到我分中心单位业务办公室,首先先申办苏州CA证书,再开通公积金网上业务。
三、 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且不低于同期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缴存比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为职工和单位各12%;企业可在各8%~12%区间内自主选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