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于2020年7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9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这是江苏中医药事业发展史上
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确定的原则、方针,结合江苏实际情况修订而成,旨在传承和发展中医药,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及产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
《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77条,对江苏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作出规定。
《条例》背后是江苏中医药人的努力拼搏、代代传承,是江苏中医药界的共同期盼,更是今后推动江苏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条例》既着眼于中医药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自身需求,又充分考虑江苏实际,展现江苏特色。
《条例》有哪些亮点呢?
《条例》明确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服务、教育、科研和管理体系。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采取措施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条例》规定,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宣传,普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社会氛围,并把每年10月定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月。《条例》要求,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规定中医医疗机构的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等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同时要求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的独特优势。在完善中药保护与发展方面,《条例》规定,要制定和完善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不断发挥中药资源优势,加快中药产业发展。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调剂使用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开展指导和培训,确保合理使用;运输、储存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安全。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方面,《条例》明确高等学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的,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列为专业必修课,将中医基本技能课程列为选修课;中医类专业应当将中医经典课程列为必修课。鼓励和支持中医药高等学校和其他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到相关高等学校担任兼职学业导师。建立健全名中医评选制度,开展常态化的名中医评选,统筹推进全省名中医培养工作。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和中医药标准化建设等系统研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具有科学研究和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吴门医派、孟河医派、龙砂医派、山阳医派、澄江学派等中医学术流派的挖掘、保护和传承,鼓励和支持中医药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医医疗机构在海外设立中医类诊所、门诊部、诊疗中心、文化中心,开展医疗服务、学术交流、留学教育和文化交流等合作。《条例》强化了相关保障与监督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进行预算单列,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落实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投入倾斜政策,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于经国家筛选发布的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实施按照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县级及其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实行与同级综合医院相同的病种医保支付标准。
相关阅读:苏州沧浪亭旅游攻略
旅游|苏州首家江南园林特色文献馆开馆
小编温馨提醒:微信搜索并关注姑苏网,例如对话框回复公交,即可获得苏州公交调整相关方面内容。
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
获取更多苏州资讯
周末放假,不知道去哪儿玩吗?关注姑苏网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回复旅游,即可获得苏州最全游玩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