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1.按规定参加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下列实时医疗救助对象: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简称低保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简称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简称临救大病人员)、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简称精减退职职工),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简称建档立卡人员),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大学生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简称低保大学生),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简称特困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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