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具备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人员。
二、筹资机制
大病保险基金按年筹资,资金来源包括医保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其中: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参加大病保险的人数和筹资标准,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资金;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参加大病保险的人数和筹资标准安排资金。从2019年度起,筹资标准如下:
1.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含在职待遇、退休待遇、优抚待遇,下同)的人员,从职工医保基金中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划转。其中:20元从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50元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不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2.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含学生少儿类待遇、非就业居民类待遇)的人员,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95元的标准划转。其中20元通过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筹集。
3.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有关事项
1.社保经办机构于参保人员每年第一个具备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月份确定其当年度大病保险参保资格,并对其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人员按20元的标准进行个人账户金额扣划,作为其本人当月1日个人账户支出记载。
2.对亡故参保人员,因家属或单位(社区)滞后申报死亡(死亡日期早于个人账户扣划日期)多扣划的个人账户金额,可以在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手续前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