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费用);
2.在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B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自费费用)。
以上费用需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通过即时结算或零星报销的方式实现,并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记录。
二、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负费用累计达到6000元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0元,超过6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区间段按比例支付;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区间段按比例支付。符合实时医疗救助条件并经民政、总工会办妥实时医疗救助登记申报手续的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起付标准降低至3000元,各费用区间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各档支付可累计享受。从2019年度起,具体费用区间段和支付比例如下:
费用分类 | 费用区间段 | 普通参保人员支付比例 | 实时救助人员支付比例 |
自负费用 | 3000元(含)~6000元(不含) | —— | 35%+(800元) |
6000元(含)~1万元(含) | 30%(+800元) | 35% | |
1万元(不含)~2万元(含) | 40% | 45% | |
自负和合规自费费用 合计 | 2万元(不含)~10万元(含) | 60% | 65% |
10万元(不含)~20万元(含) | 70% | 75% | |
20万元以上(不含) | 80% | 85% |
三、结付办法
大病保险由政府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对经审核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机构于费用即时结算之日或社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办结之日的次月底前,将大病保险待遇发放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加载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