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园)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导语】:在校(园)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一、办理对象


       在市区大中小学校或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就读的学生儿童(以下统称学生)。


       其中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在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医资格。


二、办理流程


       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学校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按以下规定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


1.学校采集下年度参保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及申请保费补助对象的免缴信息后,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平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学校组织收缴参保学生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模板格式,准确填报参保学生名单及其缴费信息,发送至税务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进行缴费信息申报。待收到税务部门反馈的“申报成功”邮件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银行转账或电子扣款)进行缴费,税务部门出具缴款凭证。


3.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缴费人数,通过学校向学生出具《社会保险费电子票据(定额)》。


三、注意事项


1.每年11月30日前由学校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学生,方可享受下一结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未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学生,以及结算年度内因转学、新入学等原因进入市区的学生,均不再参加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


2.对符合居民医保费保费补助(免缴)条件的参保学生,家长或本人应向学校提出免缴申请。学校审核其免缴资格后,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录入其“免缴类型”。对市区户籍免缴对象,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名单核准确认其免缴资格;对市区以外低保家庭大学生,应向学校提供经市民政局盖章的《大学生医疗救助资格审核确认函》(本市户籍学生可以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公共服务”栏目“社会救助信息查询”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3.对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首次申请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其父母应于其入学当年6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到居住地镇、街道社会事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积分管理及子女入医申请手续,并在取得积分入医资格后于当年10月10日至11月20日期间领取《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于11月底前递交至学校,作为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凭证;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次积分入医资格。


       上述学生因父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原因不符合申请积分管理或子女积分入医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积分管理及子女积分入医申请手续,或办理子女积分入医申请手续后按照相关规定未取得积分入医资格的,均不予办理市区学生少儿类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可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4.对首次参加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的学生,应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前先办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手续,申领社保个人编号,其中:市区户籍的学生,由家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非市区户籍的学生中,高中、大学学生由学校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取得积分入医资格的初中、小学、托幼机构学生,由市社保中心根据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名单进行登记(无需个人或学校办理)。


       首次参保学生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提供近期1寸证件照片一张,由学校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5.参保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需要更正的,由学校填写《苏州市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持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办妥后应及时到市、区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发手续。


6.新成立的学校,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到市社保中心居民社保科办理居民医保代办单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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