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导语】: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一、范围对象


       未享受其他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下列被征地农民,按月领取养老年龄段征地养老保障待遇:


1.按照苏府〔2008〕135号文件规定,姑苏区户籍,2003年底前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中,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或区政府认定身份,女55周岁及其以上、男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2.按照苏府〔2004〕139号、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姑苏区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批准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中,女55周岁及其以上、男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以及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6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人员;


3.按照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姑苏区2013年12月1日后批准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中,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选择按月领取征地养老保障待遇的55-59周岁女性被征地农民,以及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6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人员。


二、待遇标准


       从2019年7月1日起,上述被征地农民享受以下征地养老保障待遇:

1.按每人每月897元的标准领取养老补助金(征地保养金);

2.按每人每月148元的标准领取省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3.死亡后,按39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


三、有关规定


1.社保经办机构为2004年后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对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其养老补助金(征地保养金)先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从统筹账户中支付。被征地农民因死亡等原因终止社保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本息,一次性予以支付。


2.对按照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新征地项目纳入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享受征地养老保障待遇。对按照苏府〔2004〕139号、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征地,选择享受征地保障待遇、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从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3.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待遇,按月社会化发放,每月发放日为25日。市区各级社保经办(工作)机构于每年4-6月期间开展年度资格认证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的,从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其征地养老保障待遇,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冻结其医疗保险待遇;补办认证手续后,按规定恢复有关待遇享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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