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导语】: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

  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以下简称:省45号文)中有关“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的要求,为便于做好贯彻落实,现将省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梳理明确如下: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①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②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③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或继续参保手续。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88号)的规定,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户籍发生变更的,待遇领取地和延长缴费地的判断,以上述到龄时点的户籍地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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