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待遇政策

【导语】: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待遇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年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长可按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全省社会保险年度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前,也可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最长按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违规向前进行以往年度的补缴来增加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待遇享受政策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和《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待遇领取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曾在企业工作后又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如50周岁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或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年龄也为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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